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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一审、二审稿看点总结

发布时间:2020-10-27 2692人看过

20206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本次修正案草案涉及六个方面,共修改补充刑法30

从保障疫情防控、惩治高空抛物,到打击药品黑作坊、严惩金融犯罪,草案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直接回应。

一、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

为进一步强化对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保障,维护生产安全,草案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出行安全

继民法典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刑法也拟对此作出修改。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针对现实中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草案增加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表示明,确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行为的刑事责任,有利于增强民众法治意识,增强预防和震慑效应,减少和遏制此类悲剧的发生。

对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草案还规定,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专家认为,实践中出现过公交车司机与乘客互殴引发事故的情况。草案对此进一步细化了各方的责任,有望更好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二、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安全,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刑法拟作以下修改补充:在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做出调整以后,考虑到实践中黑作坊生产、销售药品的严重危害,规定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同等处罚;与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进一步衔接,一些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

草案总结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等案件经验教训,与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进一步衔接,将一些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认为,对于生产、销售假劣药犯罪,现行刑法在定罪量刑上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衡、不适应等问题。草案的规定有助于建立起对涉药品犯罪相对独立的刑法判断标准,更好实现罪刑相适应,让这类犯罪受到与其危害性更为匹配、更加严厉的处罚。 

 

三、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

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拟对刑法进行修改补充,内容包括:完善证券犯罪规定,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从严惩处非法集资犯罪,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

非法集资陷阱不仅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更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草案对此作出回应。彭新林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法定刑过轻会降低震慑作用,客观上导致一些犯罪分子宁可服几年刑也不愿意主动退赃。因此有必要适当调整该罪的法定刑,切实解决量刑档次过窄、杠杆作用不明显的问题。对于社会公众深恶痛绝的非法讨债问题

草案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非法讨债可能引发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多种犯罪行为,往往还涉及共同犯罪等问题,给司法实务处理增加了难度。王浩公表示,在刑法上对暴力、软暴力非法讨债进行准确定性,有利于严惩犯罪行为,强化事前预防,减少受害人可能受到的侵害。此外,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

 

四、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草案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进一步提高和调整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修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入罪门槛规定。

彭新林表示,各国普遍重视对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保护,而目前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滞后于现实需要。增加规定商业间谍犯罪,有利于更好保护企业产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秩序,符合产权保护刑事立法的国际趋势。

 

五、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

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制定相衔接,拟对刑法作以下修改补充:首先,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其次,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同时,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彭新林表示,这有利于补齐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的短板,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为有效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六、明确非法基因编辑等犯罪

对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近期出台的民法典明确了相应规则。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也对此作出规定。与生物安全法衔接,草案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草案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基因编辑的胚胎、克隆的胚胎植入人类或者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浩公认为,刑法对科研不端行为作出回应是大势所趋,对于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入罪处理,对于遏制相关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科技力量可持续发展,具有显著意义。

 

七、将侮辱、诽谤英烈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英雄烈士名誉,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相衔接,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草案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将进一步完善保护英雄烈士的法律体系。

彭新林表示,草案适当扩大侮辱罪、诽谤罪的对象范围,将英雄烈士的名誉、人格尊严纳入刑法保护,显著加强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有助于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

针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从事收养看护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暴力袭警、冒名顶替上大学、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社会热点问题,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织密法网保护民众权益,包括拟降低最低刑责年龄、对暴力袭警单独入刑、将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入刑,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认定为犯罪等。

 

一、拟对暴力袭警行为增加单独的法定刑

为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草案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人民警察的行为增加单独的法定刑。

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建议从法律上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增加单独的法定刑。同时,针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严重暴力袭警行为,增加规定更重的处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二、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拟入刑

草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三、拟明确规定监护、收养等人员性侵犯罪

针对司法实践中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草案二审稿拟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其中包括: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

 

四、将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认定为犯罪

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应当专门规定为犯罪。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

 

五、境外赌场人员组织、招揽我国公民出境赌博犯罪拟入刑

近年来跨境赌博违法犯罪严重,致使大量资金外流等,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经济安全。针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拟进一步调整开设赌场罪的刑罚配置,同时增加境外赌场人员组织、招揽我国公民出境赌博犯罪。

 

 六、拟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入刑

有的部门提出,有关兴奋剂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形象,破坏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严重损害运动员身心健康,建议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以及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向其提供兴奋剂等严重情形规定为犯罪。针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相应规定。

 

七、实施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行为拟入刑

为进一步发挥刑法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作用,草案二审稿作以下修改补充:一是针对新情况,补充完善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情形,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二是修改洗钱罪,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犯罪,同时完善有关洗钱行为方式,增加地下钱庄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洗钱等。上述修改旨在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法律保障。三是在相关条款中加大对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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