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江苏巨浩律师事务所!

没感情了为什么还不愿离婚

发布时间:2020-09-23 2574人看过

案情介绍

女方与男方经熟人介绍,相处一段时间后,男女方父母也觉得对方子女很好,于是经过给彩礼、买房、领证等一列正常结婚流程,成立了婚姻关系。

婚后二人矛盾逐渐显现。工作原因,两人长期分居,缺少沟通交流。女方觉得自己一边上班一边带孩子,很辛苦,希望男方回家以后能分担一些;男方每个星期从外地赶回家很辛苦,到家后希望能得到女方的关心,但是女方这时已经为了工作和孩子筋疲力竭;二人都想要从对方那里获得安慰,却不能从对方身上感受到温暖。同时,女方习惯于原生家庭的环境,不愿意去男方家里,因此过节的时候常常是男女方各回各家,两人因过节在哪里过、住多长时间等一些小事经常产生矛盾,这也成为两人感情破裂的最后一根稻草。男方对此深感不满,所以将孩子控制起来,长达一年的时间都不让女方见到孩子。

女方迫不得已,起诉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意见不一,导致调解不成功,随后庭审时男方竟然表示“不同意离婚”,因此法院没有判决离婚。

 

为什么不愿意离婚

男方角度:

1、对财产分割的方案不满意

财产分割原则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他()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本案中,女方为照顾孩子付出更多,因此离婚时有权要求一定比例的补偿。并且孩子长期与母亲一起生活,离婚后孩子很可能判决给母亲抚养,因此在离婚时,法院为了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而分给女方多一点的财产。男方因为财产分割的方案不满意,因此拖延离婚时间。

2、对孩子抚养权的安排不满意

法律对于孩子抚养权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民法典》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作出了与《婚姻法》不同的规定,由原来的“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并且认为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孩子现由男方控制,不让孩子与女方见面。如果判决离婚,孩子长期与母亲生活,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母亲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男方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不愿意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角度:

法院不判离婚的理由

第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判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很多时候法官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后,认为感情尚未破裂。

第二、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

很多人离婚起诉书不重视,随便一写就交给法院了,三言两语,笼统的一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没有或者无法提供证据,也没有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现状。对于这样的起诉书,法院会认为当事人起诉的理由不充分而不立案。

第三、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不判离婚

没有离婚的法定事由出现又没有证据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离婚法定事由是指: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局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第四、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不判离婚

很多当事人在开庭的时候变得犹豫不决,原告自己态度发生转变这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据。

第五、特殊情况下,法院不判离婚

1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法院不判离婚

这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措施。与军人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否则必须要军人同意才能离。

2女方在怀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不判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否则法院都不会判离婚的。

、大多数初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司法实践中,原告一方初次提出离婚,多数情形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除非具备法定离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些时候,虽然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但是因为判决离婚以后面临对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的处理,耗时耗力。法官为了省事,依然判决不准离婚。

本案中,男女双方感情确实破裂,但是并不存在法定离婚事由,同时男方表示不愿意离婚,此时若判决离婚,不利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的处理。本案中男女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若不能妥善处理这些事项,也就达不到女方起诉与法院判决离婚的真正目的。为了避免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判决不离婚,给与双方再次协商的机会。

 

树立正确婚姻观念

《婚姻法》第四条 家庭关系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薛丽萍律师——江苏巨浩律师事务所主任,用专业的职业素养与丰富的实务经验,总结出以下婚姻经营的心得

 

婚姻的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初心易得,始终难守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初心易得,始终难守。出自《大方广佛华严经》,意思是只有不忘记自己最初的梦想,到最后才能得到自己想要的,而一开始有梦想是容易的,但要始终坚持下去就难了。这句话用在婚姻生活中也是非常适合的。

2010年开始到2019年底,结婚率逐年下降,离婚率逐年高涨,在2019年统计离结比达43.86%,人们在对待婚姻的观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为什么我们每个人都带着与对方相濡以沫的初心走入婚姻,而结果却没有达到白头偕老的始终呢?

我是一名律师也是一名婚姻家庭咨询师,接触了几百对婚姻有问题的夫妻。来找律师离婚的却被劝和的当事人,真的是非常的少。究其原因,这些夫妻没有原则性的问题,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在日常生活中逐渐累积,小矛盾变成大矛盾,两个人的矛盾扩展到两个大家庭的矛盾。没有正确的沟通方式,久而久之双方互相埋怨,甚至有的互相憎恨,导致婚姻无法经营下去。这正如有人曾经说过世上最难经营的公司,是家庭;最难相处的关系,是夫妻。

其实,白头偕老的始终确实难守,但不是守不住,如果我们掌握婚姻经营的道理,我们还是能够得到实现相濡以沫的初心的。

首先从观念上,我们要认识到我们在婚姻中的角色定位。

 保持初心,要了解角色定位所具有的责任和权利。在婚姻家庭中,最关键的是夫妻关系,只有夫妻关系和谐了,才能带动我们的亲子关系,家庭关系的和睦。但有些人往往是生下孩子以后,特别是女人,把所有的时间和精力都放在孩子身上,忽略老公的需求,也忘记自己作为妻子的角色所要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而与此同时老公呢,他只想着自己老公的角色权。却忘记了自己是父亲的角色,忽略了自己作为父亲的责任与义务,以及作为丈夫的责任。

其次,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我们要注重家庭成员的感受。

  我们要在家里讲爱,而不是讲理,在家里要关心,尊重你的另外一半。人与人之间是不同的,既然我们选择了对方,我们就要包容接纳他身上的缺点。我们不能把工作中对事情的工作方式拿到婚姻里面。天天在家里责备对方,找出对方身上的缺点,好像你就胜利了。要知道那是你爱的人,你说他不好,那也是你自己的眼光不好。也是你自己能力不够,并且不能够带动对方成长。要记住生活具有仪式感,我们要创造温暖的家庭归属感。

最后,我们要给彼此正能量的影响,要让双方在婚姻中共同成长

我们经常看到在结婚时大家都是平等的,可是随着时间的前进,有的为家庭放弃了工作也放弃了个人成长,久而久之造成彼此非常大的差距。《我的前半生》中罗子君就是这样的,还好她选择了离婚后继续工作学习。所以婚姻中的人呀,不管什么时候都不要放弃独立及自我成长,有句名言说:人可以不成功,但绝对不能不成长。是的,不管我们遇到什么困难,我们都要坚信我们的初心。

    祝福天下所有的家庭都能幸福美满!

↑上一篇:写作业时听音乐会分散注意力吗?
↓下一篇: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一审、二审稿看点总结
返回列表

江苏巨浩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15951963180
电话:025-58991589
邮箱:jiangsujuhao@sina.com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海福巷90-1号南京报业文化创意园B幢210室

扫码关注微信

Copyright © 2011-2023 江苏巨浩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 苏ICP备19060713号-1   技术支持:南京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