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功维权!卢律师助劳动者追回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26-03-07 588人看过
近日,我所卢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成功结案,在喻某(化名)与森林公司、金鑫公司(化名)的劳动争议仲裁中,卢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细致的证据准备,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被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喻某与森林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金鑫公司从事普工工作,劳动报酬由森林公司支付。然而,自2023年12月起,森林公司开始拖欠喻某工资。喻某于2024年10月首次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23年12月、2024年1月至2月、9月至10月的拖欠工资。
仲裁期间,喻某继续坚守岗位正常工作,但两公司并未收敛,于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继续拖欠其工资。多次索要无果后,喻某于同年12月29日被迫离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喻某再次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2024年11月至12月的工资11400元,以及因被迫离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8600元。
办案过程
接受喻某委托后,卢律师第一时间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全部经过。卢律师深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是决定成败的关键。为了证明喻某的诉求合理合法,卢律师指导并协助喻某系统性地收集和整理了一系列核心证据:
银行交易明细: 清晰证明喻某与森林公司之间的工资发放记录,从而锁定劳动关系主体及工资标准。
考勤打卡记录: 有力证实了喻某在被拖欠工资期间,仍然正常出勤、提供了劳动,驳斥了对方可能提出的“未提供劳动”的抗辩。
聊天记录等通讯证据: 记录了喻某向公司索要工资的过程,以及公司方拖欠、推诿的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通过上述证据,卢律师严谨地向仲裁庭证明了:喻某与森林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喻某在主张权利的期间内正常提供了劳动;两公司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这些扎实的证据,为最终赢得仲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办案结果
在卢律师的努力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采纳了代理意见,裁决支持了喻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判令二被申请人(森林公司、金鑫公司)共同支付喻某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11400元,以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600元。
劳动者辛勤付出,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如您在工作中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本文涉及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