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江苏巨浩律师事务所!

想挣快钱吗?动动手指可挣1000元!

发布时间:2023-10-12 1110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日,叶某、朱某等人听信微信朋友介绍,向光某、董某提供各自名下的支付宝、微信、中信银行卡进行收款,随后将上游电信诈骗所得钱款进行转移,一晚上现场刷脸数次,多次银行卡转账操作,转移犯罪所得计13万余元,其中叶某收取并转移33000元,当晚从中收取提成520元,朱某转移10万余元,从中收取提成1500元。
本案中,叶某等人按光某、董某两位卡商要求提供银行卡、微信账户进行收款、转账,按比例获取提成,对上游电信诈骗犯罪具体行为手法并不清楚,无双向意思联络,仅是知悉这些钱款资金来路不正。

行为定性分歧
公安机关最初定性为帮信罪,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院起诉书将定性改为掩隐罪。
公安意见认为,叶某等人利用网络进行线上联系,根据上家要求提供账户、收取款项并转账,实施了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账户、帮助支付结算的行为,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检院意见认为,叶某等人明知上家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为上游犯罪收存、转移违法所得,是事后的转移赃款行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简称掩隐罪)。

法律评析】
为何叶某的行为不构成帮信罪
1、从犯罪行为客观表现形式来看,帮信罪的实行行为之一是“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根据掩隐罪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资金账户是掩隐罪的实行行为之一,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包含提供资金账户。本案中叶某等人不仅向光某提供了自己的资金账户,还现场多次刷脸,实施转账操作。实践中,帮信罪的行为人提供的账户用于收款以及获取提成的行为,符合出租支付结算账号的性质,构成帮助行为。但如果仅是单纯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的行为,不构成掩隐罪。但如果行为人提供资金账户以外,又实施转账等其他行为,则超出帮信罪的评价范围,符合掩隐罪的构成要件。
2、帮信罪与掩隐罪二者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存在一定的位阶,行为人对帮助上游转移的资金是否明知为犯罪所得,帮助行为是否发生于犯罪活动中,是否还存在除提供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外的其他帮助行为。帮信的主观故意所要求的明确程度、追求犯罪结果的恶性影响均要低于掩隐罪。
本案中,遭受电信诈骗的被害人将款项转至叶某等人卡内后,叶某等人将资金进行倒转转移,其行为已非单纯为上家提供技术性的资金支付、结算帮助以完成上游犯罪,更多的是犯罪后的帮助转移赃物的行为,因此仅以帮信罪不足以完整评价其行为。

为何叶某的行为构成掩隐罪
1、本案上游电信诈骗犯罪已得到公安机关查实身份的8名被害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上游犯罪行为的存在。
2、掩隐罪是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即犯罪事实确实存在的,具体行为人是否明确、是否归案均不影响掩隐罪的认定。
综上,本案叶某的行为符合刑法掩隐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掩隐罪。

↑上一篇: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施圣华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案
↓下一篇:没有了!
返回列表

江苏巨浩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15951963180
电话:025-58991589
邮箱:jiangsujuhao@sina.com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海福巷90-1号南京报业文化创意园B幢210室

扫码关注微信

Copyright © 2011-2023 江苏巨浩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 苏ICP备19060713号-1   技术支持:南京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