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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江苏巨浩律师事务所解答

发布时间:2020-02-13 2282人看过

 

 

庚子鼠年,开端不易,新型冠状病毒在华夏九州肆虐。卫健委在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 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那么我国对传染病防治有什么应对措施吗?年后小伙伴们还能不能愉快地玩耍了?

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这次疫情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刑事

2020年的新春,口罩成为最紧俏的年货,作为抗击疫情的必备品,一些不良的商家瞄准了这一需求,借机涨价敛财,哄抬物价。这些不良商家的行为,严重扰乱的市场秩序,可能涉嫌非法经营行为。各大电商平台,如果明知有人坐地涨价囤积居奇,自然也有制止义务,如果故意不制止,还参与分配利润,那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疫情当前,因隐瞒、编造病情致使身边甚至医护人员感染的新闻已屡见不鲜。

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苟某的行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随着疫情的蔓延,口罩需求的增加,各地口罩的生产商也开始加班加点生产。但一些不符合质量要求,甚至能透光、一撕就破的口罩开始流入市场。

该行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对于假借疫情名义发布虚假广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防治疫情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14款还规定,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民事——不可抗力

本次疫情来势汹汹,政府、民航局、铁路等部门等多次下文通知停运停飞,客观上已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局面。且疫情发生在旅行购票订立合同之后,无法预料到此后的疫情及影响范围,这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事件。

具体到本次疫情,在民航局、旅游局停飞、停止出境游团队游后,旅客与旅游电商订立的合同显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予以解除。《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因此,因本次疫情发生的合同解除,旅游电商、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级接待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当然旅游电商、旅行社应当提供发票、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已经发生不可退还的费用。


    大疫面前,人人自危,这是本能。冲往前线,奋勇前进,这是大爱。无数医护人员,将士官兵,建造工人,冲往武汉,建造医院,救治病人,生产用具。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我们一起牢记18字口诀:

勤洗手,不外出,不聚集,戴口罩,讲卫生,不谣传。不要担心,我们的身后一直有人在守护!等这场疫情得控后,我们相约吃顿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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